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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处罚污染企业2015年起上不封顶

更新日期: 2014年04月25日 作者: 谢庆裕 来源: 南方日报 【字体:
摘要: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治理污染的力度有所加大—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向污染宣战”迈出以法保护环境的重要一步。历经四次审议,25年来首次大修的环保法终于通过。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治理污染的力度有所加大—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环保部门将有对违法排污企业查封、扣押权力,治理环境不作为等官员将引咎辞职……此外,生态红线、生态补偿、公益诉讼等近年来环境的热点提法也写进法律。

  对于地方立法来说,环保法修订案获得通过也使地方环保法规与上位法衔接更为明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本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其实也历经多次的修改与讨论,一直未通过的一个原因是要等到新环保法出炉后,与其衔接。如今新环保法通过后,该条例的立法进程也有望加快。

  审议持续近三年 对污染者惩处更严

  焦点1

  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而此次环保法从2012年8月初审,前后共经过四次审议,昨日终于高票通过。持续近三年时间,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同时修法过程中,修法方式由“修正”改为“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我们国家的立法制度,修改法律一般是三审,环保法修改是四次审议,说明这部法律非常的重要,还说明在修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更多次的审议。”

  信春鹰强调,本次修改环保法还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这些都是通过大的制度回应社会的要求。

  参与这部法律前期修订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直言,新环保法将是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对于社会长期诟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难”的问题,修订后的环保法打出重拳,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同时明确“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依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因素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记者了解到,原来我国法律的处罚额比较低,而且都是具体数额,并且设定了处罚上限,“按日计罚”从二审稿中开始纳入,并最终保留了下来。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按日计罚”是很大突破,也是各国通行做法,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此外,修订后的环保法还规定,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以往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除了罚款,就是责令整改或责令停产,企业拒不执行,环保执法部门就缺乏强制措施,因为“查封企业需要工商、关停企业需要联合政府”令不少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颇感有心无力。

  对此,多次为环保法修订草案提出建议的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向本报记者表示,查封、扣押使环保执法对企业的震慑力加强,但关闭企业还没有写进里面,这是因为关闭企业涉及就业、安置等问题,需要政府才能出面解决。

  焦点2鼓励公众监督

  环境公益诉讼放宽

  明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此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也终于明确。在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主体过窄引发争议。到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但必须“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地方性的环保组织依然被排除在外。

  最终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明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有分析人士分析指出,这体现出立法者吸纳民意,不断完善立法的过程。

  广东省环保基金会秘书长袁征认为,修订案既考虑到法律的公允性,又从‘防止滥诉’和‘有序诉讼’的角度对诉讼主体作出了限制。

  “从目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现实情况看,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往往都局限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这种区域环境直接关系到当地民众和环保组织的环境权益,他们比全国性组织更加关注本地的环境问题。”袁征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从全国性组织放宽到地方组织,可以让污染发生地的环保组织更好地参与地方环保公益维权。

  新法还鼓励公众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通过要求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并将每年的6月5日正式确定为环境日。新环保法第6条明确写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后面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信春鹰说,关于人人参与环保的问题,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因为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法律上一般会讲主体、客体,很多法律的主体是有限的,环保法不一样,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有多么的不满,我们自己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个分子。

  焦点3加大问责官员力度

  不作为须引咎辞职

  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预警机制等写入法律。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修订后的环保法还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这次《环保法》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媒体表示,生态补偿包括流域、大气、上级对下级、同级政府之间等多方面,内容比较复杂,作为国家综合性的环保法律不可能对此做出很细致的规定,在新《环保法》的指引之下,国家正在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应该会对此作更充分的规定。

  为环境违法问题买单的不仅仅是违法企业。常纪文表示,环保法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及,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将可能“引咎辞职”,法律责任很严厉。

  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新环保法首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违规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将对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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