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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等产业结构调整

更新日期: 2014年07月14日 来源: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字体:
摘要:文件要求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的水泥等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淘汰类不得低于0.4元,限制类不得低于0.1元。

    河北省政府日前发文提出,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文件要求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的水泥等行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差别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为:淘汰类不得低于0.4元,限制类不得低于0.1元。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
  
  根据规定,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的甄别工作,并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做到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发展改革、工信部门甄别提出的企业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线、工艺)名单,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其应执行的差别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质监部门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作用,对照各地甄别认定结果,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生产线、工艺),一律不予受理及换(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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