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资讯详情

工信部、发改委认定江苏等七省区水泥等在建项目

更新日期: 2015年09月14日 来源: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字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江苏等七省区水泥、平板玻璃在建项目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函〔2015〕458号
 
 
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经机构评估和网上公示,现对你们申请的,符合布局规划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的在建水泥、平板玻璃项目予以认定(详见附件)。无用地手续的,在手续完善前不得动工建设。
  
    请你们切实肩负起化解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依规补办项目建设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包括国土、环保等在内的各项政策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社会风险,正确处理化解过剩产能与稳增长的关系,促进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平稳运行和转型发展。
  
    附件: 1.予以认定的江苏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2.予以认定的福建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3.予以认定的湖北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项目
        4.予以认定的广东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5.予以认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6.予以认定的四川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7.予以认定的陕西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96)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