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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风波引发华新水泥欠款罗生门

更新日期: 2016年04月08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字体:

    一场陡然而至的实名举报造假风波,让华新水泥(600801.SH)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4月6日,举报人刘建山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除应收账款造假外,华新水泥全资子公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还以财务垂直管理为手段,虚假对外公报,隐瞒利润,造成襄阳建山和襄阳兴士达重大损失。”
  当晚,华新水泥发布澄清公告:“公司经内部核查,确认不存在抽调人员到合资公司进行调账的行为。”而华新水泥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具体和合资公司股份公司之间欠款情况,是否存在商业纠纷,已经诉诸法律,如果需要补充说明,待结果出来后,会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其实,长江商报记者调查发现,上述纠纷并非孤例,在华新水泥年报披露的13起民事诉讼案中,有5起诉讼案与其前合伙人刘建山的公司有关。
  对此,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飞帅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证明应收账款造假,需要直接证据,对比数据形成证据链也有证明力,但最好要有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华新水泥为上市公司,如果其财务造假且造成严重影响,即有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华新水泥被举报年报造假
  4月5日,有媒体曝出襄阳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襄阳建山)法人刘建山实名举报上市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新水泥)每到年底会通过第三方抵账的方式抵消应收账款,此后在第二年再转回。
  “这个第三方是华新水泥所虚构的。”刘建山对长江商报记者称,“除应收账款造假外,华新水泥全资子公司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下称华新武汉)还以财务垂直管理为手段,虚假对外公报,隐瞒利润,造成了襄阳建山和襄阳兴士达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襄阳兴士达)重大损失。”
  对此,刘建山曾在媒体上表示,“华新水泥2012年实际应收账款约1.4亿元,下调4000多万元,下调后为9000多万元;2013年实际应收账款约2.7亿元,下调1.4亿元,下调后为1.3亿元。”并列举了2012年12月份和2013年12月份的抵账申请单、抵账确认单、应付账款对账函等相关证据。
  事实上,据华新水泥财报显示,2012年至2015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实现8.05亿元、9.08亿元、8.09亿元和6.89亿元。
  然而,2012年至2015年三季度报中的应收账款则分别为11.56亿元、15.55亿元、13、18亿元、12、23亿元。由此对比看来,三季度到年报期间,华新水泥2012年至2015年间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均达3亿元以上。
  有财务人士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若第三季度报和年报中应收账款的数字差异较大,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的确该应收账款收回来了,二是应收账款并未收回,而在数字上通过虚构第三方支付等方法造假。”
  针对举报内容,华新水泥证券部人士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我们年报的披露都是经过正规的审计渠道获得的一些信息和数据,我们按照规定披露出去,都是合规合法的。”
  同时,4月6日晚间华新水泥发布澄清公告,称华新水泥公司核查了相关账务和报表,实情是:截止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襄阳建山及其经营管理的搅拌站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1亿元、2.74亿元。华新水泥公司在过往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当中,发现襄阳建山有应收账款“冲抵”的不规范行为,公司高管层立即责令改正,并进行账务和报表调整。
  宋飞帅表示:“证明应收账款造假,需要直接证据,对比数据形成证据链也有证明力。最好要有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是为最直接的证据。华新水泥为上市公司,如果其财务造假且造成严重影响,即有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恩怨由来已久 双方涉多起诉讼
  事实上,华新水泥和刘建山所在的襄阳建山之间恩怨由来已久。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2012年,华新水泥和刘建山所在的襄阳建山公司曾是合作伙伴。当年,华新水泥旗下子公司华新武汉与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即现襄阳建山)和襄樊兴士达塑胶有限公司(现襄阳兴士达)签订协议书,三方合资成立新公司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因襄樊建山科技有限公司和襄樊兴士达塑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皆是刘建山,因此,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刘建山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一职。
  然而,双方的合作关系却于2014年终止了。
  在华新水泥2015年披露的年报中,长江商报记者看到披露了13起民事诉讼案,其中有5起诉讼案与其前合伙人刘建山的公司襄阳建山和襄阳兴士达有关。
  华新水泥称,襄阳建山欠巨额款项未还,而刘建山则称华新武汉以合资、收购为手段,设局圈钱侵占股东权益。
  而不料,2015年底,刘建山一方反悔,并最终提起了诉讼。其中,刘建山方要求将分红款变更为14217000元。
  对此,刘建山表示当时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有关协议并非建山一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华新武汉及合资公司对建山一方封锁信息,并提供虚假利润数据,令建山一方误认合资公司实际盈利金额较低。
  宋飞帅则表示:“该协议的有效性需要判定。如果有效,即为合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但若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规定,但需要建山公司举证事实方可撤销该协议。”
  此外,华新水泥年报显示,2015年6月,襄阳建山起诉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襄阳)。因案外人与华新襄阳之间有资产转让关系,要求华新水泥承担借款襄阳建山方于2012年3月、5月向案外人的借款1000万。
  刘建山透露:“2012年,华新武汉财务总监口头要求以股东建山公司名义向武汉公司借款转借给其子公司襄阳隆泰1000万元,并口头承诺借款风险由该公司承担、与建山公司无关,且为方便会计处理以建山公司自合资公司借款并转借襄阳隆泰公司名义做账,建山公司表示同意并提供配合。事后,华新武汉却声称以建山公司转借给襄阳隆泰1000万元的债权主体关系与华新公司无关的名义,拒绝承担1000万元借款本息收回风险,在双方对账时坚持将借款本息1400余万元视同建山公司借款处理。”
  宋飞帅认为刘建山对于此事实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为公司行为,而实际承诺人为公司管理人员,那么就需要证明该承诺人有权利作出该承诺;证明该口头承诺确实存在;证明自身根据该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然而,就在该项起诉后不久,2015年7月,华新襄阳起诉襄阳建山至今仍有2477万余元未能偿还。
  针对起诉,刘建山表示:“华新公司起诉的所欠往来款所述系阶段性对账结果,并非最终的对账结论。”
  记者了解到,诉讼至今正在进行,刘建山也表示:“因处于庭审期间,不便透露具体证据的信息。”
  对此,华新水泥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我们该披露的已经披露了,具体和合资公司股份公司之间欠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纠纷,已经诉诸法律,已经在重大法律事项中,如果需要我们补充说明,待结果出来后,我们会给与一个明确的说法。”
  证明应收账款造假,需要直接证据,对比数据形成证据链也有证明力,但最好要有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华新水泥为上市公司,如果其财务造假且造成严重影响,即有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飞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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