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燃煤电厂脱硝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通知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文件 

环办[2013]21号 
 

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要求,确保脱硝电价政策及时执行到位,全面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脱硝设施验收工作

  现有燃煤机组进行脱硝设施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审批文件;新建燃煤机组工程同步建设脱硝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对脱硝设施进行先期单项验收,验收审批文件抄报环境保护部,先期单项验收结果纳入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时,不再重复开展脱硝设施验收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应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脱硝设施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二、脱硝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运行

  (一)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简称“DCS”),实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记录用于氮氧化物减排核查核算相关参数,并确保能随机调阅相关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通过有效性审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脱硝设施入口和烟囱入口均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的相关要求。设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样和测试的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要求。

  三、及时落实脱硝电价政策

  (一)对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运并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安装、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脱硝设施,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以“点对网”方式跨省、区送电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经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落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或区域电网公司提出申请,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各地在脱硝设施运行、验收及脱硝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2月17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