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狮头水泥转让股份获得国资委批复

来源: 来源: 太原狮头水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3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4月9日发布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的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0)、《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3)、《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0)和《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2)。
 
    公司控股股东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集团”)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最终确定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天”)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工程”)为受让方。狮头集团拟向海融天转让2,691.2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70%;向潞安工程转让2,585.73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24%。各方已签订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公司的《关于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442号),主要内容如下:同意将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公司2691.27万股,2585.73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和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本次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潞安工程(SS)持有2,585.73万股,占总股本的11.24%。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价格合理确定。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至目前,本次股份转让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