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泥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水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在去产能、强自律、稳增长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公告(2017年第6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具体要求,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水泥协会研究制订了《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试行。各地在试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水泥协会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反映。
 
 
 
 
 
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水泥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水泥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协会在水泥区域市场环境治理、区域协调自律的工作中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特制定《中国水泥行业市场价格协会行为自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指南》是协会市场行为的规范,是协会价格行为的标准,是协会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指南》适用于中国水泥协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及地市水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去产能、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市场环境治理”、“行业协调自律”、“区域市场协作”等各项活动中,以及根据市场需求、熟料库存,科学落实错峰生产时间与阶段的过程中,协会及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指南》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章  自律行为指南
 
    第四条  协会组织要认真学习和理解《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会员企业与协会一起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高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水泥市场治理、协调自律、错峰生产等活动。
 
    第五条  协会依法引导水泥企业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推动行业价格诚信建设,指导水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水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
 
    第六条  协会主动协调处理行业内经营者以及与行业外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纠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协会积极维护水泥企业市场价格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或者水泥企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经营中运用电子标价签、电子价目表等新的明码标价形式,增强水泥价格的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  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行业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及时预警水泥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有效地把握好各种经济运行趋势。协会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适时发布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步提升、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效果的价格信息。
 
    第十条  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为水泥企业提供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本行业历史的、公开的价格信息,可以为水泥企业提供成本变动信息和分析预测;严禁传递经营者当前和计划中的价格信息,严禁在经营者之间交叉传递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当其他行业的价格行为侵害本行业利益时,或者本行业内部分水泥企业的价格行为侵害行业整体利益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劝诫,如无效后可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维护本行业利益。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对企业低价倾销的经营行为和不执行行业自律的行为提出批评,对损害行业利益的价格行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协会不得组织水泥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组织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组织水泥企业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十五条  协会支持水泥企业根据一带一路倡议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可以在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交流、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作用,维护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行业价格争议解决机制,帮助解决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上下游单位之间的价格权益争议。协会要主动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解价格纠纷过程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中国水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