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南通销售侵权“海螺牌”假水泥案

来源: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1月1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并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及“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中包括南通青溢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海螺牌”水泥案。

案情简介显示, 2020年5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海螺公司工作人员对某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权利人鉴定,该工地现场存放的917袋水泥为侵犯“海螺牌”注册商标的假冒水泥。

南通青溢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螺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11月份开始,从无法核实具体来源的个人手里以0.7元/条的价格购买了标注注册商标“海螺牌”水泥袋,并从南通海螺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散装水泥,擅自在当事人位于通州区刘桥镇的经营场所内将购进的海螺散装水泥灌装到购进“海螺牌”的水泥袋中,共购进海螺牌散装水泥844.74吨,从南通中恩建材有限公司购进的散装(非海螺)水泥45.88吨,合计采购散装水泥890.62吨,将散装水泥灌装到标注有海螺商标的包装袋中(标注50kg/袋、实际灌装量45kg/袋)。当事人以460元/吨至575元/吨不等的价格,将自己用散装水泥分装的标有“海螺牌”注册商标的袋装水泥销售给孝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另案处理)。

当事人向孝感某公司销售分装的标有“海螺牌”水泥996吨(按袋统计),违法经营额为496207.5元,当事人向苏州某公司销售分装标有“海螺牌”水泥110吨(按袋统计),违法经营额为5190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54810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60万元。

本案是在“六保六稳”的大环境下,根据群众举报而查处的一起涉重大民生工程的典型系列案件之一,南通市场监管局根据这一线索,组织全市共查处了10余件商标侵权水泥系列案件。

南通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案件查办为抓手,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检查或监督,以确保重大工程的百年大计安全。本案准备充分、取证全面、定性准确、查处及时、整改迅速,得到了政府、建设单位、社会的一致好评,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无独有偶, 在浙江省临安区2020年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6件中有一件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大马”“海螺”水泥的包海峰案侵权货值高达219.6万元,已移交公安处理。

针对此案,记者从临安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这是一起假冒品牌水泥的“案中案”,私自印刷销售包装袋的“万泥包装厂”将包装袋销售给生产假水泥的“万国水泥厂”。

2020年9、10月份左右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有企业生产假冒名牌水泥,涉及“海螺、大马、太阳石”等多个知名品牌,且数量较大。后经调查获悉,假冒品牌水泥是从浙江湖州区域一家企业采购散装水泥后分装而成。这家工厂,堪比“万能水泥厂”,要什么水泥可以装什么袋子。

据介绍,这家企业是刚刚生产不久,就被举报了。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牵出幕后来自于浙江西部水泥包装袋厂家以及从这家工厂订购品牌水泥包装的一系列造假水泥厂。以印刷厂为中心,辐射多个区域,涉及多个品牌堪称“万能包装厂”。因涉案货值较大,涉及人员较多,已构成了行刑对接的标准,故移交公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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