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被限批后的蝴蝶效应

来源: 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8日

    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晨鸣纸业等著名公司的名字赫然在目。为什么它们当时没有通过环保核查?其中内因是什么?记者采访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以海螺水泥为例,当时对海螺水泥是暂缓通过核查,因为海螺水泥曾被区域限批,暂缓是为了要调查区域限批后,问题有没有得到整改,同时也是提醒上市公司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问题。这位负责人承认,区域限批是海螺水泥被暂缓核查的重要原因。

    而事实上,海螺水泥后来通过了核查,2007年12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对这一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中表示,“经核查,该公司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有关要求”。

    记者查看2月25日及2月26日海螺水泥在股市上的走势发现:2月25日,海螺水泥开盘68.53,报收62.94,全天下跌-6.25%。2月26日,海螺水泥开盘65.9,触及跌停线59.81,最后反弹,报收62.05,全天下跌-3.12%。

    区域限批影响非常大 环境风险控制不到位会影响上市公司

    记者查看海螺水泥的相关信息公示,关于被暂缓核查的其中周折等相关信息并未披露。200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海螺水泥公开增发获有条件核准的消息,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获得有条件通过。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通知后另行公告。

    按照证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环保核查是增发的第一步,国家环保总局通过环保核查后,证监会才会受理企业的增发请求。

    记者就上市公司如何控制环境风险问题,采访了海螺水泥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何承发,何承发谈到,公司的确意识到了环境风险控制不到位,会影响总公司,影响上市公司的问题。在环境风险控制这方面,如果出问题,就是总公司的问题,必须总部控制到位,才能让分公司没有问题。

    但他表示,海螺水泥产业比较单一,就是水泥制造,管理环节上容易进行集中化、集约化管理,容易按照专业化标准来运营。公司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总公司设有发展部,代表上市公司行使环境管理职责,负责环境管理、环评,技术支持则由海螺设计院负责,这样就在体系和制度上有了保证。此外,总公司还通过指标管理,发挥杠杆机制作用,将环保指标排放跟工资挂钩,建立工资考核分配机制。

    但是环境风险的确对海螺水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作用,记者了解到,此次核查虽然最终通过,但中间有被暂缓的周折(才导致海螺水泥出现在名单中),而暂缓又是因为去年7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长、黄、淮、海流域32家环境违法企业挂牌督办,海螺水泥也在名单之列,海螺水泥全资子公司芜湖海螺被列入其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官方披露的原因是,投资1亿元正在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属“未批先建”;另外两个生产水泥项目均未申请“试生产”等。记者采访海螺水泥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章明静了解到,当时芜湖海螺水泥生产线建完,要试生产,但申请验收时手续不规范,只是电话申请。

    而记者在采访海螺水泥时了解到,这件事情之后,海螺水泥公司全体动员,不光芜湖海螺水泥整改,所有子公司都进行了整改。芜湖海螺水泥出具了详细的指导书,表示意识一定要改变,验收手续必须完善。何承发承认,区域限批对公司震动非常大,公司专门开会研讨,承认虽然生产线上在环保指标的控制方面做得很好,但具体细节有许多要改进。

    记者了解到,海螺水泥共有57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1个分公司,分布在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上海市9个省市。根据要求,确定本次再融资环保核查的范围为:海螺水泥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共45家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新型干法水泥、余热发电类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共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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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核查主要内容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2)依据所在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3)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

    (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