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水泥协会会议展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来源: 中国水泥协会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4日

协会各职能部门、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杂志社、数字水泥网:

    为了树立中国水泥协会举办各类会议展览活动的品牌效益,维护会展活动的严肃性,并使之规范化,保护协会开展会展活动的合法权益。参照兄弟协会的会议管理经验,现将《中国水泥协会会议展览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水泥协会会议展览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水泥协会会展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议展览活动是协会的一种重要的服务形式。为了树立中国水泥协会主办会展活动的品牌效益,使之做到形象权威、规范有序、维护权益。根据《中国水泥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展览(简称:会展)是以中国水泥协会(简称:协会)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年会、论坛、现场推广会、产品论证会及展览会等,上述会展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研究行业发展动态、加强中外信息交流、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政府与企业间的交流、提供会员活动平台。通过会展活动达到树立协会的会展品牌效益,提升协会在行业中地位的目的。

    第四条  为促进会展活动的健康发展,鼓励协会内各职能部门和分会、专业委员会举办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专业性会展活动。会展组织者必须加强职业自律,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参会者的合法权益,参加会展自主自愿。

    第二章 会展分类

    第五条 会展活动分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四类;中国水泥协会原则上不以协办单位、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的名义参与其他组织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特殊情况经协会会长、秘书长特别批准后,方可参与。

    第六条 主办——是指以中国水泥协会名义独自主办的各类会展活动。

    第七条  联合主办——是指中国水泥协会与政府部门(至少司局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大型企业集团(国内10大企业)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主办的各类会展活动。

    第八条  承办——是指上级机关主办并委托协会组织的会战活动,或协会与多家联合主办并由协会组织的会展活动。

    由协会主办或协会与多家联办的会战活动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

    第三章 会展管理

    第九条 中国水泥协会秘书处设有会议展览部,负责协会的会展计划和策划、联络和协调工作。协会内各部门组织和参与的会展活动须经会展部登记,报请协会秘书长批准列入计划后方能实施执行。

    第十条  会展活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协会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拟以协会名义组织召开的会展计划报送协会;会展部汇总上报秘书长审核,待批准后每年3月初做出协会全年拟举办的重要会展活动计划表,在协会媒体上公告。临时动议的会展活动,也须及时告会展部列入会议补充计划。根据实际进展情况,会展部及时对协会会展活动计划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公示。

    第十一条  会展活动的正式会议通知需经会展部会签,会展活动背板、文集、台签、资料袋、代表证等必须使用协会统一标识,具体工作由会展部负责设计把关。
各类会展活动都务求做到形式内容并举,主题鲜明,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中,凡涉及邀请政府领导和重要贵宾出席的,应以盖有中国水泥协会公章的邀请函正式通知对方,并附活动日程、议程的具体安排。对邀请到会的政府领导和重要贵宾,会务组织者必须安排专人礼仪接待。

    第十三条  会展活动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擅自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会务组织者还须认真落实会展活动期间的安全情况,并在“会议须知”中明显提示。

    第十四条  任何外单位或组织的会展活动,凡冠以中国水泥协会名义作为主办、支持、赞助单位等形式出现的,都必须事前正式致函协会会展部,在征得协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后,中国水泥协会将以函件正式答复。凡未征得协会同意,擅自以中国水泥协会名义对外宣传、组织各种会展活动,中国水泥协会将保留司法追诉权利;给协会名义带来损害的将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各部门组织的以推广技术和推介产品为目的的会展活动,在发出会展通知之前,协会要派出专家前往委托单位实地考察,并和应用单位取得证实。对要推广的技术和推介的产品,委托单位必须同时提供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和多家水泥企业的有效应用证明。

    第十六条  会展活动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协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根据会展活动组织优劣和效益情况,组织者按工作效果和贡献大小享有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四章  会展赞助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展活动秉持“以会养会”的原则,为使会展活动开展的隆重热烈、有声有色,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协会将接受中外企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赞助。

    第十八条  独家委托协会为其组织召开重大技术或装备的专题推广会展活动时,协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会展组织服务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十九条   综合性技术设备会展活动的多家赞助企业,各家需分别向协会上交会展组织服务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二十条   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以中国水泥协会名义召开的专题技术或装备论证会, 协会收取组织专家论证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二十一条  会展活动组织者要为赞助单位精心策划、认真安排,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在会展期间为赞助单位提供优良服务,尽力使赞助单位获得超值回报。

    第五章  会展宣传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水泥协会的官方媒体为:《中国水泥》杂志、《数字水泥》网站、《中国水泥年鉴》。

    第二十三条  会展活动组织者应尽可能为上述媒体免费提供1~2名人员参会的交通、住宿、会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水泥》杂志和《数字水泥》网站应免费为会展活动提供广告宣传,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宣传报道。《中国水泥年鉴》应在下年的年鉴中反映会展活动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在试行遇到新的问题时,由会展部负责组织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泥协会会展部负责解释。


中国水泥协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报:张人为会长、孙向远常务副会长、徐永模副会长、叶向阳副会长、
陈国庆副会长、孙铁石秘书长。

    抄送:中国建材联合会办公室,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