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出台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04日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对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活动等煤炭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它规定了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如何取得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相关细则以及从事煤炭经营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办法》规定,设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此外还需有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办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