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凤冈县西部水泥擅自开工建设被罚!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1日

近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遵凤环罚〔2026〕2号】,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替代燃料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4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当事人名称/姓名: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启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897718130

地址:贵州省凤冈县龙泉街道三坝村老木桥

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替代燃料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4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共4页;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制作的《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替代燃料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制作的《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原件1份,共16页。证明你公司位于原料堆场旁建设有替代燃料库,建有替代燃料生产线1条,现场有挖掘抓料机1台,已安装有皮带输送机3台、破碎机2台、压力输送泵1台等相关设施设备。

3.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你公司《关于文本禄等三位同志任职的通知》(凤西水字(2017)14号)复印件1份,共1页;文本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全权委托文本禄负责本案事宜及文本禄身份信息、人事任命信息等事实。

4.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替代燃料生产线开工建设时间和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附件资料复印件1份,共14页。证明你公司投资建设的1条替代燃料生产线项目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961344元的事实。

5.《关于凤冈县西部水泥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交办函》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投资建设的替代燃料生产线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类别为报告表的事实。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凤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及其第五条金额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应处罚金额=〔[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10%+项目建设情况15%+项目建设地点0%+违法持续时间18%]×6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961344元×5%)=12401.34元。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 金额计算……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低于一千元的按实际金额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替代燃料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三楼财务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