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市自然资罚处字[2026]2号》,对辽宁鸿河集团盛兴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越界开采并出售进行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8万元;按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进行罚款0.68万元,合计罚没7.48万元。

当事人:辽宁鸿河集团盛兴水泥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大伟
住(地)址: 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东前进委
经营范围:水泥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等
本机关于2026年02月27日对你公司石灰石矿越界开采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5年5月末至6月中上旬,在改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石,造成矿界外矿石一定动用量发生改变,并将此部分矿石出售。经晟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测量、估算,截至2025年12月5日,矿界外矿石动用量为0.68万吨。经辽宁中意慧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单价10元/吨,总价值金额68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辽宁鸿河集团盛兴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矿界外开采测量、估算工作报告》、《辽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拟行政处罚辽宁鸿河集团盛兴水泥有限公司超过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范围开采石灰石动用量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6年04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5个工作日内 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符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适用条件: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8万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进行罚款,计:6.8万元×10%=0.68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7.48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我局出具的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