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水泥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3日

      日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水泥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6〕45号)。《通知》规定:

      一、全省重点建设工程和工程重点部位,包括大中型公共建筑,高速公路,城市高层建筑,各类大、中型水坝、桥梁、隧道(洞)、水闸,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基础和结构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以及预拌混凝土,应使用回转窑水泥。

      二、建设工程必须按《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69号令)的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即: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80%以上。并必须按散装水泥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三、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违反上述要求使用水泥。各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水泥使用的管理。

      四、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要严格水泥进货检验制度,不得违反上述要求使用水泥。

      五、工程监理企业执业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水泥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严禁不合格水泥进场。

      对未经监理执业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泥,监理执业人员应拒绝签字,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不合格的水泥撤出现场。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检查力度,打击假冒伪劣水泥,防止将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使用到工程上。

      七、加强水泥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省经贸委将定期通报全省生产回转窑水泥企业情况。具有回转窑和机立窑生产工艺的水泥企业,要区分回转窑和机立窑水泥,并在水泥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中标明。水泥粉磨企业生产回转窑水泥,其熟料原料必须全部采用回转窑熟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使用水泥的监督管理。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