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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发布

更新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环保部于12月27日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其中,业界最为关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指出,水泥行业现有与新建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400毫克/立方米。现有企业2015年6月30日前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重点地区企业执行生产线排放标准为320毫克/立方米,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80号
 
关于发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

  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201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下载链接: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s in Cement kiln

( GB 30485—2013 2014-03-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下载链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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