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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5年05月29日 来源: 陕西省物价局 【字体: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发〔2015〕5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将调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要将排污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专项收入管理,专款专用;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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