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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近一年 “公众参与”基本原则仍待完善落地

更新日期: 2015年12月01日 作者: 王宇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趋一年。但汪劲认为,我国的公众参与仍面临四个问题。首先,公众的环境权益不应因为立法和政策的缘故,在实践中受到过多的限制,被动地依靠政府和企业; 其次,“公众参与”也不应只与环保部相关;第三,公众参与的方式过于单一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公众参与制度应当如何完善,国际上并非没有范本。

    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趋一年。
 
    这一年,“公众参与”作为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推进,同时,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的积极推动下扩充迅速。
 
    “截止到今年9月,全国有24个省市,设立了包括巡回法庭在内的环境庭,数目达到456个”,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在11月29日结束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5年年会上介绍说。
 
    但并非所有人都将环保法庭的迅速扩张视为完全正向的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就表示:“环境法法庭进步快,专门机构和审判机构进步大,但是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原生态好的地方,遍地开花。有人担忧,房地产会出现鬼城,中国会不会出现环境资源领域的‘鬼庭’?”
 
    韩德强也认为,现在环保庭的扩张意识太强,许多民事侵权案件也被强行划归到环境案件,但在他看来,真正的环境案件应该是《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生态案件”,是其他法庭无法审理的案件。
 
    在备受各界关注的新环保法首次以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参与”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劲认为,这是新环保法最大的一个亮点。
 
    2014年通过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二是规范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参与监督权的6条规定。
 
    但汪劲认为,我国的公众参与仍面临四个问题。首先,公众的环境权益不应因为立法和政策的缘故,在实践中受到过多的限制,被动地依靠政府和企业。按照现在的立法,“只有政府履行了它的职责,企业履行它的义务,公众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但现在看起来,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组织,他们的环保意识,职责的履行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公众的权益还在受侵害”,他说。
 
    其次,“公众参与”也不应只与环保部相关。“因为每一个项目在建设之前都有大量的主管部门”,汪劲说,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部门等在规划、建设方面的重要审批涉及的评价信息应当如何公开和参与,存在法律空白。
 
    第三,公众参与的方式过于单一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环评这种比较重要的场合也有大量环评机构弄虚作假,除了机构本身的弄虚作假,也有信息源头上的弄虚作假。”在汪劲看来,公众的参与会被“代表”的方式限制,导致“真正有利益需求的人被排除在外”。最后,公众的参与依赖政府和企业的义务。
 
    实际上,公众参与制度应当如何完善,国际上并非没有范本。
 
    1998年6月25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奥胡斯公约》,就被公认为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这份于2001年10月31日生效的公约首次定义了“环境信息”、“公共当局”等基本概念,规定了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例外以及司法救济机制,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与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及实施路径,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机制。
 
    “目前,中国政府正就参加《奥胡斯公约》做准备,主要工作是分析并论证参加《奥胡斯公约》后的利与弊”,汪劲在《新〈环境保护法〉与公众参与条款规定的意义》一文中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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