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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更新日期: 2016年01月28日 作者: 陈跃勋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水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不应该再延续下去了,水泥企业是否能参与市场竞争,应该让法律和市场说了算。对质量监督部门来说,当务之急是理顺监管环节、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力度,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重拳出击打击假冒伪劣,让“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句话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

    我是水泥行业的一员老兵,在水泥行业爬摸滚打已有三十年了,知晓水泥行业的发展进步,也了解行业适用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沿革。对于当前仍在实施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这一行政审批事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水泥产品的生产经营适用各项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这对约束和监管水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起到无可替代作用。产品质量方面:受产品质量法和水泥产品质量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约束;环保方面:除受国家环境保护法约束之外,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还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能耗方面同样受能源法和水泥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强制性标准的约束。其他方面如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等诸多方面均如此,而对应这些,均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企业只要在某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均不能正常生产和经营,实质上这就是生产许可,并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试问:还需要质监部门专门搞一个生产许可吗?
 
    二、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要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最大可能释放市场活力,并加大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想方设法为企业松绑,为企业营造一个更加宽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什么在生产许可方面质监部门却墨守成规呢?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本身也存在诸多漏洞,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所有合法企业均通过繁琐程序、劳师动众、费时费神,仅为取得一张生产许可证。而市面上却充斥着无牌无证违规企业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合法合规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监管部门对此却无动于衷、无能为力,名曰不属于监管范围。这种“白狗偷吃、黑狗遭殃”的剧情还要演绎到何时?
 
    三、水泥是社会经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原材料。但水泥在使用过程中,是与其它原材料混合成混凝土或砂浆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水泥只是一种中间性原材料,而混凝土或砂浆质量好坏,才最终决定建(构)筑物工程质量以及其稳定性和耐久性。因此,要确保建(构)筑物质量安全,重点应该对混凝土或砂浆质量实行严格监管。而影响混凝土或砂浆质量的因素很多很多,绝非水泥产品质量一方面的事。尤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规范也成为影响建(构)筑物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换句话说,即使水泥产品质量无懈可击,也难保建筑工程质量绝对安全。所以,如果生产许可制度能确保建设领域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也应该将监管重点后移至水泥制品,即对水泥制品实行生产许可。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社会环境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水泥行业也处在多种工艺并存且条件相对落后的时期,加上基础管理手段不规范,致使水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将水泥产品纳入生产许可,从根本上规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很有必要。但时至今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已发展到一个新的时期,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建筑施工手段发生深刻变化,且水泥生产工艺日趋成熟,新干法水泥生产工艺一统江山的情况下,对水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是否还有必要呢?据了解,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我国周边的日本、韩国,甚至台湾,都没有实施生产许可这一强制性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水泥产品质量抑或建筑工程质量又是如何保障的,这是否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
 
    综上所述:水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不应该再延续下去了,水泥企业是否能参与市场竞争,应该让法律和市场说了算。对质量监督部门来说,当务之急是理顺监管环节、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力度,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重拳出击打击假冒伪劣,让“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这句话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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