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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新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严禁对水泥等行业新增授信支持

更新日期: 2017年05月04日 来源: 河南省发改委 【字体:
摘要:4月26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强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4月26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这是继2015年后,河南省再次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作出修订。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介绍,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央、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明确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12个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和权限。除国务院明确要求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和部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需要省级层面统一调配的事项外,全部由市县政府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强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通知》要求,各级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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