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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取消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必须尊重市场规律

更新日期: 2017年10月11日 作者: 沈力 来源: 湖南省怀化市水泥协会 【字体:
摘要:我们应该在如何加强监管上下功夫,而不应该在取消标准上想办法。

 

    早在2013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13〕41号《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就提出了“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的指导性意见,在全国水泥行业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质疑。为此,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份,以第二号修改单的形式,在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中,取消了32.5复合水泥,保留了32.5R复合水泥,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暂时平息了水泥行业内的质疑风波。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16﹞34号《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文件中,进一步提出了“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的要求。为此,2017年9月2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以第3号修改单的形式取消32.5R强度等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R)”的公示。公示中说明取消的理由是“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和PC32.5R)存在比较突出的混合材种类和掺量超出标准范围的问题,取消复合32.5等级水泥有利于遏制不按标准使用混合材种类和不按标准控制混合材掺量的乱象,有利于消除混合材种类不明、掺量不准对混凝土及制品质量的隐患。”
 
    我认为,公示中提出的取消理由极不充分。为此谈一下个人看法,供关心此事的同行们和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一、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复合硅酸盐水泥标准,首次发布于1981年。199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标准代码为GB12958-1991,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07年我国在重新修订水泥标准时,将GB12958《复合硅酸盐水泥》与GB1344《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一起合并到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去,形成了我国现行的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在我国的通用水泥标准中,共有六大水泥品种。在这六大水泥品种中,只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复合水泥这4个品种设置了32.5强度等级水泥的标准。
 
    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由于32.5矿渣硅酸盐水泥的生产成本高,企业基本上不生产了。而粉煤灰、火山灰这两个32.5水泥品种,因水泥使用性能方面的问题,市场不愿意接受,企业也很少生产。而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因标准中允许掺入的混合材种类,涵盖了矿渣、粉煤灰、火山灰三大通用水泥的混合材种类,因而大大改善了水泥的施工使用性能,满足了各种工程的需要,逐渐得到了用户的青睐。尤其是将复合水泥标准纳入到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以后,更加异军突起,目前基本上取代了32.5矿渣、粉煤灰、火山灰水泥,占踞了我国水泥生产和使用市场的大半壁江山,成为我国水泥行业生产量最大,各项建设工程用量最多的主导产品。尽管目前市场上对32.5复合硅酸盐水泥褒贬不一,但其生产量和使用量最大,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二、32.5强度等级水泥不是落后产品
 
    其实,现在的32.5等级水泥产品,相当于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的500号高标号水泥。我国水泥标号等级的划分,与我国水泥强度检验方法的改变有密切的关系。
 
    1977年以前,我国水泥强度检验方法是“硬练法”,当时水泥标号划分6个档次,分别为:200#、250#、300#、400#、500#、600#水泥。
 
    1977年以后,我国的水泥强度检验方法改为“软练法”,取消了200号水泥标准,仍将水泥标号划分为了6个档次,分别为:225#、275#、325#、425#、525#、625#水泥。此时“软练法”的425号水泥,对应“硬练法”是500号水泥。
 
    1999年,我国的水泥检验方法与国际接轨,采用“ISO”检验法。修订水泥标准时,将水泥标号分5个档次,分别为:32.5、42.5、42.5R、52.5、52.5R水泥。此时“ISO”检验法的32.5号水泥,对应“软练法”是425号水泥。       
 
    从上述我国水泥标号划分的演变过程来看,可以说现在用“ISO法”检验的32.5号强度等级水泥,相当于1999年以前“软练法”检验的425号水泥,也就是1977年以前“硬练法”检验的500号水泥。而1977年以前,500号水泥就是那个年代的高标号水泥了,主要用于当时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重点工程,难道现在就可以作为落后产品退出历史舞台啦?
 
    三、盲目取消32.5复合水泥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30多年的生产和使用实践证明,32.5复合水泥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广泛使用,已经渗透到我国的各项经济建设中去了。不管是水泥生产企业还是建筑施工单位,32.5复合水泥一直是占主导地位的。 
 
    我国每年生产和使用的32.5复合水泥,起码占全国水泥总产量的50%以上,占各种品种32.5水泥的90%以上。为什么水泥企业愿意生产该品种,消费者愿意使用该品种,不是水泥企业强买强卖造成的,而是市场需求决定的。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科学论证,讲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迫不及待的提出取消32.5复合水泥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循序渐进发展规律的,对此是要负历史责任的!
 
    如果我们仅靠行政命令来取消32.5复合水泥的产品标准,是说不过去的:为什么市场已经认可和接受的32.5复合水泥标准要取消,而不受市场欢迎的其他品种32.5水泥,却还要继续保留?这不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点相悖吗?
 
    四、取消32.5复合水泥的理由不充分
 
    公示中提出取消32.5复合水泥的理由是由于“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和PC32.5R)存在比较突出的混合材种类和掺量超出标准范围的问题”。因此取消复合32.5水泥后,有利于遏制不按标准使用混合材种类和不按标准控制混合材掺量的乱象,有利于消除混合材种类不明、掺量不准对混凝土及制品质量的隐患。我认为这些理由太牵强附会。如果说水泥企业不按标准使用混合材种类,不按标准控制混合材掺量,而且掺入的混合材种类不明,掺量又不准,这就是要取消复合32.5水泥的理由,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且不说GB175-2007标准中,已经对复合水泥的混合材种类和掺入量都有明确的规定。就说我国每年生产的32.5复合水泥总量中,新型干法企业要占绝大部分(水泥粉磨站占的比例其实很小),难道这么多年来,这些大集团企业也在不按国家标准违标生产吗?这岂不是把责任都推给了所有水泥企业吗?现在每年的各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中,到底有多少事故是由32.5复合水泥所造成的呢?有关部门进行过统计分析吗?能够拿出令人信服的数据吗?如果拿不出来,这些取消的理由岂不是臆断吗?
 
    实事求是讲,有些企业不按GB175-2007水泥标准使用混合材种类,混合材掺量超标,这些现象确实是存在的,但毕竟是少数,且大部分发生在水泥粉磨站。但是我认为,这仅属于质监部门在监管方面不到位的问题,或者是企业的质量意识不强,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面把关不严的问题。如果我们水泥企业的质量意识都不强,都在乱作为,不按国家标准乱掺入混合材种类,随意增加混合材掺入量,且质监部门也不作为,不去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我们单纯取消这个水泥品种的标准有用吗?岂不是因噎废食吗?
 
    我国各级行政监管不到位是不容否认的现实。如果我们只取消复合32.5水泥,而保留其他品种的32.5水泥的话,鉴于市场已经认可和接受了复合32.5水泥的现实,可以预计,全国相当一部分水泥企业(包括新型干法企业)将在一夜之间,把复合32.5水泥的包装换一个标准中保留的品种去销售而已。这样岂不是会引发全行业造假?将使各级质量监管更加困难,防不胜防。而且消费者今后也可能无法知道自己买的到底是什么品种水泥,无法准确的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比,从而诱发各种建筑工程事故,将引发更多更大的社会不安定问题。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去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还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我们应该在如何加强监管上下功夫,而不应该在取消标准上想办法。
 
    再说,是否应该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是技术层面上考虑的事情,我们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操作。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不尊重科学,采用行政的手段去强行取消,必将引起水泥行业和社会动荡。
 
    综上所述,目前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提出取消占全国水泥产量50%以上的复合32.5水泥产品标准,是不严肃的决策,是严重脱离我国实际情况的。这样做,不仅达不到化解水泥过剩产能的目的,反而不利于节能减排,不利于环境保护,不利于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不利于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不利于广大农村市场和小城镇的经济建设,不利于提高水泥行业和建筑行业的经济效益。操之过急,操作不当,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引发各种矛盾,将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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