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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不得以协同处置为由规避秋冬季错峰生产

更新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字体:
摘要: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秋冬季错峰生产限控规定。对于企业以处置危险废物为名不执行水泥生产限控规定的,一经发现,各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秋冬季错峰生产限控规定。对于企业以处置危险废物为名不执行水泥生产限控规定的,一经发现,各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环境生态局:
 
    近期,我厅对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因前期市场定位不准确或其他原因,导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闲置;有些企业存在重视水泥生产、轻危废处置现象,致使目前批准运行的全省5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经营负荷偏低(处置危险废物平均负荷约为核准量的25%左右,最低的在10%以下)。为充分发挥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国家技术政策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相对于普通焚烧炉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焚2烧温度高、焚烧废物彻底等优势,但如管理不到位,就难以发挥其优势,势必造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闲置,还可能出现以处置危险废物为名,不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限控规定等情况,请相关市县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督促企业正常运行。
 
    二、严格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自即日起,新审批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要认真落实省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冀环土壤〔2018〕82号)规定,要以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省外转入的危险废物;对于全省处置能力过剩的危险废物,核准企业处置经营规模时,应予以扣减其申请处置种类数量。同时,针对已批准经营企业市场定位不准确、可能导致处置闲置的问题,各市指导企业在不突破核准处置规模的前提下,认真核定其申报的经营种类和数量,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加强现有水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自发文之日起,集中开展“清库存,提负荷”工作排查,相关市县环保局抓紧摸清相关企业危险废物库存和经营负荷情况,督促企业在2019年1月底前务必完成危废库存清零。自即日起,实行危废处置情况月通报制度,省内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企业,每月3日前向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危废处置情况,内容包含危废处置量、危废种类、负荷量。各市局每月5日前将情况汇总后3报送至厅土壤处。同时,全省要加强与处置企业的上级主管企业的协调沟通,明确制定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负荷考核指标,强化其对所属企业的内部约束和考核。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批准该企业协同处置年经营规模,按月认真核算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危废处置量核定该月企业水泥生产负荷,同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其危废管理台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的种类和数量及时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设定的水泥负荷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秋冬季错峰生产限控规定。对于企业以处置危险废物为名不执行水泥生产限控规定的,一经发现,各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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