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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更新日期: 2022年05月09日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摘要: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主要目标为2023年3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

日前,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显示,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主要目标为2023年3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山东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列入山东省2023年年底前关停退出计划的水泥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

指标及措施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对全部生产环节(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原料预均化及储存、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库、生料粉磨、生料库、煤预均化及储存、煤磨、熟料煅烧、熟料储存及散装、混合材库、水泥粉磨、水泥储存及散装、水泥包装和发运等)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实施全流程升级改造,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²。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破碎机,生料及煤粉制备过程中破碎机、磨机,熟料、石膏、混合材料储存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储库、包装、散装、发运等主要环节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所有产尘设施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³。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生产月份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不应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的有关要求。

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各企业颗粒物和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分别不高于0.5mg/m³和1mg/m³。加强矿山开采扬尘控制,所有水泥矿山达到《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7/T3843-2019)建设要求,矿山机械钻孔机应配置除尘器或其他有效除尘设施。提高物料储存环节扬尘控制能力,粉状物料全部密闭储存,其他物料全部封闭储存。强化物料输送过程扬尘防控,物料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散状原燃料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密闭作业。提升生产工艺过程烟粉尘排放治理水平,熟料厂熟料散装、包装车间以及粉磨站破碎机、辊压机、磨机全封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措施的界定。

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要求

积极推动水泥企业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进出厂的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混合材、熟料、水泥等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以上;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除水泥罐式货车外)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为新能源或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范围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

水泥企业应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应按要求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窑头)、独立烘干系统、水泥磨等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应增加氨逃逸监测。矿山开采区域、原料与燃料堆场或储库料场出入口、熟料生产各生产工艺下料口及输送通道等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矿山开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厂区内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CEMS、DCS监控、门禁电子记录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五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六个月以上。

重点任务

严控水泥行业产能和环境准入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禁省外水泥熟料、粉磨产能转入山东省。严格执行《全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鲁工信原(2021)134号)等文件要求,按期关停退出2500吨/日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有序推进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水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厂制宜选择低氮分级分区燃烧和成熟稳定高效的脱硝、除尘、脱硫技术及装备,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采用氨法脱硝、脱硫工艺的,应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制度,规范档案台账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档案应保存完整,主要原辅材料与燃料消耗、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含烟气量和污染物出口浓度的月度DCS曲线图等)、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信息(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台账记录应完整规范,可随时调阅,并及时完成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工作。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水泥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对完成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别化电价、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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