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清单
行政检查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同时,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
中国水泥协会政策研究部梳理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供水泥企业规范执行。
一、水泥生产许可和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对水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2025年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24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其中包括新版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新颁布的通则和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则及相应细则同时废止。依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水泥生产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细则中水泥生产企业产能是指企业取得具有核准或备案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明确的硅酸盐水泥熟料和水泥的产能。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通用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等3个产品单元,30个产品规格。
通用水泥是指一般土木建筑工程通常采用的水泥。该单元包括产品:通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镁渣硅酸盐水泥、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磷渣硅酸盐水泥、钢渣砌筑水泥、石膏矿渣水泥。产品规格包括通用水泥12.5、17.5、22.5、27.5、32.5、32.5R、42.5、42.5R、52.5、52.5R、62.5、62.5R。
硅酸盐水泥熟料是指以适当成分的生料煅烧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矿物成分的产物。产品规格包括通用水泥熟料42.5、52.5。
特种水泥是指具有特殊性能或用途的水泥。产品规格包括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铝酸盐水泥,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微膨胀水泥,油井水泥,道路硅酸盐水泥,硫铝酸盐水泥,钢渣道路水泥,海工硅酸盐水泥,核电工程用硅酸盐水泥,免压蒸管桩硅酸盐水泥,超细硅酸盐水泥,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快速施工用海工硫铝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铁铝酸盐水泥,明矾石膨胀水泥,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彩色硅酸盐水泥,快硬高铁硫铝酸盐水泥,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复合硫铝酸盐水泥,快凝快硬硫铝酸盐水泥,白色硫铝酸盐水泥,海工低热硅酸盐水泥,高温固井用硅酸盐水泥。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企业生产项目需经具有核准或备案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依法办理,见第七条。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七条与产业政策要求相衔接。一是规定了企业所在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进行产能置换的新增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2)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3)其他违规新增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二是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见《企业应提供的产业政策材料明细表》。
对于项目类型为通过产能置换新建(或改建)的水泥熟料生产项目提供材料有:
①项目建设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的符合要求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置换产能的退出完成公告。
③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④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被置换企业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减项)的情况说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站能够查询的,可不提供)。
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置换的,需提交产能指标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公告。
第九条规定,企业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生产类型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变化、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单元增加产品规格)等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补领、许可范围变更(减少生产场点和(或)减少生产线且原生产类型不变、减少产品单元、通用水泥单元产品强度升降级、特种水泥单元减少产品规格)等事项,无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书。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水泥行业产能有关工作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开展产能整改并按程序实施产能置换、完善备案等审批手续的,应当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企业增加产能情形的,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减少产能且生产类型未发生变化的,无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通则和本细则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分为6大部分22条31款,申请材料包括证照信息、产业政策(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人员能力包括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场所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包括场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对比验证检验制度;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流程、技术工艺文件、检验检测文件;生产过程控制包括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产品贮存。
(二)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动平衡车等13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5年第20号)包括了《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和《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2026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冰箱(含冰柜)等17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6年第22号),其中《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代替《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依据标准是GB/T 21372—2024《硅酸盐水泥熟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依据GB/T 21372—2024《硅酸盐水泥熟料》,水泥熟料按用途和特性分为通用水泥熟料、低碱通用水泥熟料、中抗硫酸盐水泥熟料、高抗硫酸盐水泥熟料、道路水泥熟料、中热水泥熟料和低热水泥熟料等品种。技术要求包含了化学成分要求(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氧化镁质量分数、烧失量质量分数、不溶物质量分数、三氧化硫质量分数、氯离子质量分数、氧化钙与二氧化硅质量比、硅酸盐矿物含量质量分数等基本化学成分要求,以及碱含量质量分数、铝酸三钙质量分数、硅酸三钙质量分数、硅酸二钙质量分数、铁铝酸四钙质量分数等特性化学成分要求)、物理性能要求(凝结时间、沸煮安定性、抗压强度等基本物理要求,以及抗硫酸盐性、水化热等特性物理要求)、放射性、水溶性铬(VI)(选择性指标)(应符合GB 31893的要求,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重金属含量和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选择性指标)(应符合GB/T 30760的要求,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
《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依据标准为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3183—2025《砌筑水泥》、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对水泥组分、原材料的质量要求、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技术指标要求、水泥的检验规则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通用硅酸盐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掺量分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
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对材料要求:
1)硅酸盐水泥熟料: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适当比例磨成细粉,烧至部分熔融,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矿物成分的水硬性胶凝物质。其中硅酸钙矿物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66%,CaO和SiO2质量比不小于2.0。
2)石膏: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石膏或M类混合石膏,品位(质量分数)≥55%。
工业副产石膏应符合GB/T 21371规定的技术要求。
3)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应符合GB/T 203规定的技术要求。
4)粉煤灰: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规定的技术要求(强度活性指数、碱含量除外)。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不大于210mg/kg。
5)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应符合GB/T 2847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泥胶砂28d抗压强度比除外)。
6)石灰石和砂岩:石灰石、砂岩的亚甲蓝值应不大于1.4g/kg。亚甲蓝值按GB/T 35164-2017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
7)水泥助磨剂: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应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助磨剂应符合GB/T 26748规定的技术要求。
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对技术指标要求包括化学要求、水泥中水溶性铬(VI)(水泥中水溶性铬(VI)应符合GB 31893的要求)、碱含量、物理要求(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细度)、放射性核素限量。
(2)GB/T 3183—2025《砌筑水泥》
GB/T 3183—2025《砌筑水泥》对三氧化硫(SO3)、氯离子(Cl-)、水溶性铬(Ⅵ)(砌筑水泥中水溶性铬(Ⅵ)应符合 GB 31893的要求)等化学成分,对细度、凝结时间、沸煮安定性、保水率、强度、放射性核素限量等物理性能作了明确的技术要求。
上述涉及水泥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从原料准入、组分限定、有害物质控制等方面构建了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并且纳入水泥生产许可管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2025年室内加热器等24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6年4月,《2025年室内加热器等24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显示,“水泥共抽查555批次产品,其中在山东、四川、辽宁、浙江、黑龙江、福建等26个省份152家销售单位抽查166批次产品,在山东、贵州、四川、云南、广西、河北等29个省份389家生产单位抽查389批次产品。抽查发现13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8批次产品氯离子不合格、5批次产品水泥中水溶性铬(VI)不合格,均为安全项目”。
在《2025年室内加热器等24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生产销售单位名单》中,在抽查发现水泥13批次产品不合格中,砌筑水泥不合格占比较高。砌筑水泥有3批次产品氯离子不合格,2批次产品水泥中水溶性铬(VI)不合格;普通硅酸盐水泥有1批次产品氯离子不合格,3批次产品水泥中水溶性铬(VI)不合格;复合硅酸盐水泥有3批次产品氯离子不合格;矿渣硅酸盐水泥有1批次氯离子不合格。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中,某水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抽查的产品均为砌筑水泥。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名单》中,某水泥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
(四)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
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围绕与经营主体生产活动息息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消费体验、“内卷式”竞争突出的行业,紧盯劣质低价问题,综合运用价格执法、质量监管、标准引领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包括“打击恶意低价、无序竞争行为”“依法开展成本调查和价格检查”“坚决整治质量低劣、制假售假等乱象”“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内容。
二、检查主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检查频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食品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总局本级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涉企检查事项
(一)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三)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四)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编者:
李 琛 中国水泥协会副秘书长
董诗婕 中国水泥协会 政策研究部主管
相关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t/ndzt/2025n/sqxzjcgs/index.html
涉企检查事项: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3/art_e1680ee9566a445e8e272539ed1ee39f.html)
市场监管总局本级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示(https://www.samr.gov.cn/zt/ndzt/2025n/sqxzjcgs/jcsx/art/2025/art_2670651760334079b8ddf3b0b6df77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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