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置换 明确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在国家多个环保政策的推动下,水泥行业通过强自律、控新增、推整合、严错峰等方式压减过剩无效产能,水泥市场总体供需矛盾得到了明显改善,促进行业效益大幅好转,但在高盈利的背后,行业去产能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有效产能不减反增的事实需引起高度重视。
 
    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与行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通过减量置换政策,实现行业去产能。但自《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各地企业产能置换方案公示信息层出不穷,部分水泥企业对国家政策理解、执行有偏差,钻政策空子,通过产能置换建设新项目,反而引发新一轮新增产能建设热潮,在行业中引起较大反响。当前的产能置换政策,表面上实现了减量置换,实际进入市场的是在增长。
 
    首先是跨省置换逐渐增多,加剧被置换地的供求矛盾;其次,常年休眠的“僵尸产能”通过产能置换被激活,社会总供应量在增加;最后,置换后的产能实际超产发挥远大于被置换产能。
 
    随着近年来水泥生产工艺技术的不断升级换代,中国水泥技术和装备水平大大提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上国内水泥企业的成熟管理、先进技术和专业队伍,置换项目无论从装备、工艺还是技术,都远远超过被置换的小规模企业、旧生产线,设计产能已经大大得到提升,实际产能远大于被置换产能。
 
    因此,建议在《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是坚决不能将已纳入淘汰范畴或长期停产的生产线作为置换标的。建议能耗高、污染重的日产1000吨及以下生产线,不得置换新产能;竞争力弱、被市场淘汰的长期停产生产线应以上年度实际产量作为置换量。
 
    二是除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正在运行的水泥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新建生产线;已批未建项目不得再投资新建。
 
    三是跨区域产能置换应设立门槛、审慎推进。建议以2017年为基准,熟料产能利用率低于80%的省份,不得实施产能置换,熟料产能利用率高于80%,应将日产2500吨生产线产能占比作为考量标准,占比超过50%的省份方可实施产能置换,低于50%的省份应首先考虑在省内置换。
 
    四是建议相关部门明确每年水泥去产能目标,并参照钢铁、煤炭行业设立去产能产业基金,可以考虑将原用于32.5等级水泥退税的资金作为产业退出基金,同时通过适度提高用电价格的方式来征收部分产业退出基金,通过资金政策支撑落后产能自动退出,避免违规开展产能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