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强化新时期协同减污降碳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出台了《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审批原则》),替代《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号)中的“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审批原则》),对进一步规范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强化对地方审批水泥熟料制造类“两高”建设项目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等的指导,推动行业超低排放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审批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对象,涵盖建设项目范围与《原审批原则》保持一致,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年版名录》),明确适用该审批原则的建设项目共包括三类:
(1)水泥制造项目(含水泥粉磨站),对应《2021年版名录》中项目类别为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
(2)石灰石开采项目(水泥熟料制造配套),对应《2021年版名录》中项目类别为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对应《2021年版名录》中项目类别为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对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中的固体废物,除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外,还包括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
二是新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的要求。水泥行业为传统的产能过剩行业,为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要求,本次新增提出该内容。《审批原则》中的重点区域现阶段是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中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汾渭平原13个城市、长三角地区31个城市共82个城市。
三是对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提出鼓励超低排放要求。水泥行业为大气污染重点管控行业,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而当前国家行业标准管控要求整体偏宽松。为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推进水泥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超低意见》)内容,《审批原则》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提出了鼓励超低排放要求。
(1)全方位提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高标准环保设施。本次结合《超低意见》提出了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运输要求。在有组织排放控制上,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当原燃料中含硫量较高导致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时,应设置脱硫设施。在无组织排放控制上,产尘物料储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在清洁运输上,石灰石等原料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进厂,厂内汽车运输应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进一步提供新能源重卡的应用场景。通过环评落实上述措施要求,使得新改扩建项目有关污染物排放浓度比达标排放的效果要好,通过环评中的源强核算和预测评价等工作,最终以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后续排污许可证有效管控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依证执法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2)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建设项目类型有所限定。《审批原则》中对于“依托现有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固废改造的项目”,基于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均支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实现降碳以及与《超低意见》中适用范围保持一致等考虑,未提出超低排放要求,对于有协同处置固废功能的水泥熟料企业,按照《超低意见》的时间进度安排进行超低排放改造;若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同步配套协同处置固废功能,则应执行该要求。
(3)明确达标排放标准要求。针对环评审批中排放标准执行不规范,部分审批部门直接引用管理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代替排放标准等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审批原则》中分类列出了项目污染物排放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确保项目环评审批中守住依法合规和达标排放的底线,并未提出严于现行适用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是补充完善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相关要求。近年来,水泥行业审批项目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为主,且随着行业双碳工作的持续深入,原燃料替代作为降碳有效路径之一,在国家政策支持鼓励下,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数量还将持续增长,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以县级审批为主。为加强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环评审批的指导,首先,新增入窑固废管控内容,结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中规定,明确应按照上述标准规范确定入窑协同处置的固废类别、规模以及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确保该类项目重金属排放满足标准要求、环境影响可控。其次,有针对性提出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本次明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窑尾除尘应采用高效布袋(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再次,明确旁路放风烟气排放控制要求。提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旁路放风烟气宜与窑尾烟气合并排放,无法合并排放的,应达到窑尾烟气同样的排放控制要求。
五是新增温室气体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首先,为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提出的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水泥行业(水泥熟料制造)为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行业,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其次,结合《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原〔2022〕149号)、《“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1〕1524号)等,从原料替代、燃料替代、能效提升、碳捕集利用封存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方面提出了要求。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编辑:张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