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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错峰生产

更新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字体:
摘要:近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错峰生产。

 

    近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宁夏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以来,首个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也是宁夏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单行法规。
 
    《条例》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形成严格、规范、全面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自治区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分布状况,《条例》有针对性地从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和农业等方面,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设区市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 
 
    《条例》规定,宁夏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设区的市应根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制定本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条例》要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对可能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应适时公布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重点区域重污染天可组织企业错峰生产 
 
    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县级以上政府可组织错峰生产。在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其他排污单位和企业应按县级以上政府错峰生产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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