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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实施更为严格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更新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显示,安徽省水泥工业将实施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在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控四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显示,安徽省水泥工业将实施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在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控四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

除此之外,该意见函还附上了包括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上海市生态保护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经信委、安徽省市监局、安徽省水泥协会、安徽巢东水泥、海螺水泥、中联水泥、天瑞水泥等37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以及涵盖了项目背景调研资料、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制定原则和技术路线等详实的编制说明。具体如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安徽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2020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GB4915-2013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达到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水泥企业可不执行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建、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当封闭、储存应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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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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