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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动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更新日期: 2020年05月07日 来源: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字体:
摘要:今年4月~11月,将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5月6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0年山东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鲁工信产〔2020〕59号)》(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在《方案》发布实施期间,即今年4月~11月,将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综合标准体系,实施综合标准评价,并严格常态化执法,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2020年山东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经信产〔2017〕481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结合我省(山东省,下同)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综合标准体系,实施综合标准评价,并严格常态化执法,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主要任务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采取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产能退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淘汰类”条目规定的要求,加大排查工作力度,严守时间节点,确保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按时有序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统筹中央和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能源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需要整改的,应取得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承诺整改内容和期限。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由负责关停的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时间安排

(一)发布实施(2020年4月-11月)。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分工,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5个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标准评价,并严格常态化执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二)总结整理(2020年12月)。省有关部门将2020年度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和产能情况,函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三)上报公告(2021年1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2020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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