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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16年12月21日 作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化解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熟料产能,同时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决定在2015年北方地区全面试行错峰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2016—2020年期间水泥错峰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错峰生产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水泥生产线,包括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
 
错峰时间安排
 
    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自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自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
 
    除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其他地区,也应参照北方地区做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春节期间、酷暑伏天和雨季开展错峰生产。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错峰生产时间。
 
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水泥窑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实现达标排放。
 
    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协会作用支持中国水泥协会组织制修订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跨区域的业内协调机制,做好错峰区域与非错峰区域的协同协作。各地区水泥协会要大力引导和协调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水泥错峰生产的有关规定。
 
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
 
    认真总结错峰生产好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增强水泥企业开展错峰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有利于持续开展水泥错峰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不及时改正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本地区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水泥错峰生产平稳有序、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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