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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重点区域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限值排放

更新日期: 2016年09月05日 来源: 天山网 【字体:
摘要:新疆要求重点区域内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9月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8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正式印发,对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此次执行区域有乌鲁木齐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区域、哈密市、准东区域。 
 
    自治区环保厅总工程师温玉彪说,特别排放限值就是在正常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火电行业燃煤锅炉为例,目前一般区域执行新建火电厂燃煤锅炉二氧化硫100毫克每立方米、现有火电厂燃煤锅炉二氧化硫200毫克每立方米的排放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则全部收紧为50毫克每立方米,这将二氧化硫排放减少一半以上,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了更稳定的基础和保障。 
 
    根据规定,新受理环评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乌鲁木齐区域内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要求重点区域内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原《关于乌鲁木齐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3年第20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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