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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泥业!三部门发布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新规!

更新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生态环境部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A+级企业指采用国际领先且能够连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创新性、突破性装备或技术,减污降碳效果显著,明显先进于同行业其他A级的企业。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科学划分绩效等级,根据绩效指标水平先进程度,原则上将绩效分为“A/B/C/D级”,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C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中等水平,D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对一些装备、工艺、治理等较简单的行业,将绩效分为“A/B/C级”,C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绩效等级评定按照“短板原则”,以各指标最低等级确定企业绩效等级;企业涉多个重点行业时,按行业分别评级,以所涉行业的最低等级作为企业总体绩效等级。

同时,为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A+级企业指采用国际领先且能够连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创新性、突破性装备或技术,减污降碳效果显著,明显先进于同行业其他A级的企业。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大力推进美丽蓝天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以下简称绩效分级)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统筹、省级组织、市级实施的绩效分级管理机制,完善“1+1+1+N”绩效分级管理体系,即一个指导意见、一个管理平台、一个技术总则、N个重点行业技术指南,严格开展绩效分级,大力推进差异化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提升重点行业绩效等级,促进空气质量改善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自主自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申报绩效分级;坚持公正公开,绩效分级管理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和技术机构共同参与;坚持差异管理,实施基于绩效分级的差异化激励和监管政策,激发企业提升绩效水平的内在动力;坚持创新驱动,深度融合创新、绿色发展理念,将行业创新技术动态纳入绩效分级指标,引导企业技术革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完善技术和管理体系

(一)科学划分绩效等级

根据绩效指标水平先进程度,原则上将绩效分为“A/B/C/D级”,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C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中等水平,D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对一些装备、工艺、治理等较简单的行业,将绩效分为“A/B/C级”,C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绩效等级评定按照“短板原则”,以各指标最低等级确定企业绩效等级;企业涉多个重点行业时,按行业分别评级,以所涉行业的最低等级作为企业总体绩效等级。

为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A+级企业指采用国际领先且能够连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创新性、突破性装备或技术,减污降碳效果显著,明显先进于同行业其他A级的企业。

(二)优化技术指标

按照源头、过程、末端管理全覆盖,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工艺水平、能源清洁水平、污染治理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理水平等。

(三)完善技术文件

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制修订绩效分级技术文件,包括绩效分级技术总则、重点行业技术指南等。其中,技术总则主要明确绩效分级总体技术要求,重点行业技术指南规定各行业绩效分级指标及其核查方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对国家已制定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绩效分级指标;对国家尚未制定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可制定地方绩效分级指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绩效分级指标技术文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优化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部统筹指导全国绩效分级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和技术体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绩效分级,评定A、B级企业;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绩效分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直管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分级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企业申报,对A、B级企业开展初审,评定C级及以下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定或申请变更绩效等级,相关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及时更新企业绩效等级。

(五)建设统一工作平台

生态环境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绩效分级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集成企业申报、审核评定、评级降级结果公示公开、绩效等级查询等功能,面向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实现“一站式”管理服务。

三、强化跟踪监管

(六)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复核机制

生态环境部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和技术体系定期评估,适时更新管理政策和技术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在研究论证和试点基础上,可推荐创新性技术。经评估,对其中先进适用的技术,可按程序纳入绩效分级指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A级企业开展定期复核,自评定之日起每满5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频次对B级及以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绩效分级指标符合性及复核周期内的整体表现等。

(七)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已评级企业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现场抽查机制。生态环境部重点针对A级及以上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对A、B级企业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八)加强社会监督

绩效分级工作应充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可通过工作平台查询企业绩效等级信息。发现已评级企业存在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可向相应绩效等级评定部门或其上级部门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严格保密。

(九)完善降级管理

对定期复核、日常监管、举报核实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绩效分级指标要求或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绩效等级评定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其整改或予以降级。如作出降级处理,应及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降级情况。

四、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强化环保差异化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实施基于绩效等级的差异化管控,A级及以上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可少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等级低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除有明确违法问题线索或正面清单周期内规定的“体检式”帮扶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鼓励将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富余排污权优先投放市场自由交易,对出让困难的,鼓励地方优先回购收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内符合法律法规的新、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绩效可达A级水平的项目。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绩效等级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提升项目),支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快前期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快速落地。

(十一)加强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出台激励政策,支持提升项目或对完成提升的企业给予奖励。推动提升项目有关的电动重型货车充电桩(换电站)、氢能重型货车加氢站等公共或专用设施的投资建设。探索基于绩效等级和能耗的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电价政策。鼓励开展基于绩效等级的产能产量调控,产能产量指标向绩效等级先进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绩效等级作为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在贷款审批、额度测算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激励;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提升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推广企业绿色采购,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产品。

五、有关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与发改、工信、财政、交通、商务、金融、税务、能源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基于绩效分级的差异化政策,实施绩效等级提升行动,促进重点行业绩效等级结构明显改善,A级企业占比大幅提升,加快实施绿色低碳转型。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绩效分级标准,确保绩效分级落地见效。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参加绩效分级的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长期稳定达到绩效等级指标要求,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

(十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务网站、双微、短视频等媒体优势,弘扬绿色低碳理念,加强经验推广,综合运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领和推动绩效分级工作向好发展。同时,密切关注有关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的关于绩效分级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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