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保规划的通知
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把绿色化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点,推进绿色化与各领域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重点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
加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瞄准世界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要求,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创新,加快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的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理论体系,以应用示范为支撑的生态环保技术研发体系,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环境基准和环境标准体系,以提升竞争力为核心的环保产业培育体系,以服务保障为基础的环保科技管理体系。实施环境科研领军人才工程,加强环保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相关院校开展环保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环保职业荣誉制度。
建设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统筹科技资源,深化生态环保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建立环保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依托有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区,集中打造环保科技创新试验区、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区、环保综合治理技术服务区、国际环保技术合作区、环保高水平人才培养教育区,建立一批国家级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继续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研发、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海洋环境安全保障等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在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市)等重点区域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提出生态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打造京津冀等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协同创新共同体,实施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创新科技工程。创新青藏高原等生态屏障带保护修复技术方法与治理模式,研发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管理、生态廊道构建等关键技术,建立一批生态保护与修复科技示范区。支持生态、土壤、大气、温室气体等环境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及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支持生态环境突发事故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技术、遥感监测技术、数据分析与服务产品、高端环境监测仪器等研发。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特性与环境效应、危险废物溯源及快速识别、全过程风险防控、信息化管理技术等领域研究,加快建立危险废物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方法、程序和技术规范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科学研究,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生态环境系统模拟、污染源解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网格化管理、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等技术方法研究应用。
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环境基准,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发布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力争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Ⅳ排放标准。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健全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完善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以及城乡垃圾处理、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技术政策。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管理标准和技术体系。
第四节 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促进四大区域绿色协调发展。西部地区要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建设生态产品供给区,合理开发石油、煤炭、天然气等战略性资源和生态旅游、农畜产品等特色资源。东北地区要加强大小兴安岭、长白山等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北方防沙带建设,强化东北平原湿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进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和汉江、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研究建设一批流域沿岸及交通通道沿线的生态走廊,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东部地区要扩大生态空间,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产业升级,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走在前列。
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加强中俄、中哈以及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对话交流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环境官员、学者、青年的交流和合作,开展生态环保公益活动,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分享中国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经验。建立健全绿色投资与绿色贸易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开展环保产业技术合作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环保产业走出去。树立中国铁路、电力、汽车、通信、新能源、钢铁等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进“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市)产业结构升级与创新升级,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开展重点战略和关键项目环境评估,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编制实施国内“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生态环保规划。
推动京津冀地区协同保护。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优化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功能布局,扩大环境容量与生态空间。加快推动天津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促进河北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区域环保协作,联合开展大气、河流、湖泊等污染治理,加强区域生态屏障建设,共建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推动光伏等新能源广泛应用。创新生态环境联动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和生态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建立区域生态环保协调机制、水资源统一调配制度、跨区域联合监察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有效运行,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水清地绿天蓝的绿色生态廊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推动上中下游协同发展、东中西部互动合作,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监管与应急协调联动,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统筹江河湖泊丰富多样的生态要素,构建以长江干支流为经络,以山水林田湖为有机整体,江湖关系和谐、流域水质优良、生态流量充足、水土保持有效、生物种类多样的生态安全格局。上游区重点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控水电开发生态影响;中游区重点协调江湖关系,确保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下游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加强退化水生态系统恢复,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控制城镇周边生态空间占用,开展河网地区水污染治理。妥善处理江河湖泊关系,实施长江干流及洞庭湖上游“四水”、鄱阳湖上游“五河”的水库群联合调度,保障长江干支流生态流量与两湖生态水位。统筹规划、集约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控制岸线开发强度。强化跨界水质断面考核,推动协同治理。
第四章 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制定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施工图。根据区域、流域和类型差异分区施策,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努力实现分阶段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治理责任清单式落地,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第一节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规划。各省(区、市)要对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开展形势分析,定期考核并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强化目标和任务的过程管理,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推进机动车和油品标准升级,加强油品等能源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大城市扬尘和小微企业分散源、生活源污染整治力度。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量,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达标,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氮浓度继续下降,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已经达标的城市,应当加强保护并持续改善;未达标的城市,应确定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并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任务。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全国共享、联网发布。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东北、西北、成渝和华中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技术规程,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各省(区、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常态化区域协作机制,区域内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对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实施统一的环保标准、排污收费政策、能源消费政策,统一老旧车辆淘汰和在用车辆管理标准。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京津冀及山东、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及空气质量排名较差的前10位城市中受燃煤影响较大的城市要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老旧车辆、船舶加速淘汰以及防污设施设备改造,强化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重点区域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对货运车、客运车、公交车等开展入户环保检查。提高公共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具备条件的城市在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公交新能源化。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建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和油品质量监测网点,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加快非道路移动源油品升级。强化城市道路、施工等扬尘监管和城市综合管理。
显著削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浓度。以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为重点,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机动车监管、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高架源的治理和监管,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非化石能源供应,重点城市实施天然气替代煤炭工程,推进电力替代煤炭,大幅减少冬季散煤使用量,“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加快区域内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车和高排放车辆。到2020年,区域细颗粒物污染形势显著好转,臭氧浓度基本稳定。
明显降低长三角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淘汰能耗、环保等不达标的产能。“十三五”期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推进炼油、石化、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长三角区域细颗粒物浓度显著下降,臭氧浓度基本稳定。
大力推动珠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大气环境质量基本达标。统筹做好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防控,重点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加快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工业园区与产业聚集区实施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十三五”期间,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油品储运销、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维修)、集装箱制造、印刷、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实现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基本达标,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第二节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政区划,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控制单元水质断面监测网络,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明确划分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责任,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推行“河长制”。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完成目标任务。固定污染源排放为主的控制单元,要确定区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和主要超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实施基于改善水质要求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各排污单位(含污水处理厂、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面源(分散源)污染为主或严重缺水的控制单元,要采用政策激励、加强监管以及确保生态基流等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自2017年起,各省份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
专栏2 各流域需要改善的控制单元 |
(一)长江流域(108个)。 双桥河合肥市控制单元等40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乌江重庆市控制单元等7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Ⅲ类;来河滁州市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京山河荆门市控制单元等2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Ⅲ类;沱江内江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Ⅳ类;十五里河合肥市控制单元等24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滇池外海昆明市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南淝河合肥市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竹皮河荆门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氨氮、总磷浓度下降;岷江宜宾市控制单元等14个单元总磷浓度下降。 (二)海河流域(75个)。 洋河张家口市八号桥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妫水河下段北京市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潮白河通州区控制单元等26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宣惠河沧州市控制单元等6个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通惠河下段北京市控制单元等26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共产主义渠新乡市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氨氮、总磷浓度下降;海河天津市海河大闸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下降;潮白新河天津市控制单元总磷浓度下降。 (三)淮河流域(49个)。 谷河阜阳市控制单元等17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东鱼河菏泽市控制单元由Ⅴ类升为Ⅲ类;新濉河宿迁市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洙赵新河菏泽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Ⅲ类;运料河徐州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Ⅳ类;涡河亳州市岳坊大桥控制单元等16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包河商丘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四)黄河流域(35个)。 伊洛河洛阳市控制单元等14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葫芦河固原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岚河吕梁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Ⅳ类;大黑河乌兰察布市控制单元等8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昆都仑河包头市控制单元等8个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五)松花江流域(12个)。 小兴凯湖鸡西市控制单元等9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阿什河哈尔滨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呼伦湖呼伦贝尔市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饮马河长春市靠山南楼控制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六)辽河流域(13个)。 寇河铁岭市控制单元等6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辽河沈阳市巨流河大桥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亮子河铁岭市控制单元等2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浑河抚顺市控制单元总磷浓度下降;条子河四平市控制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七)珠江流域(17个)。 九洲江湛江市排里控制单元等2个单元由Ⅲ类升为Ⅱ类;潭江江门市牛湾控制单元由Ⅳ类升为Ⅱ类;鉴江茂名市江口门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东莞运河东莞市樟村控制单元等2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小东江茂名市石碧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Ⅳ类;深圳河深圳市河口控制单元等5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杞麓湖玉溪市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星云湖玉溪市控制单元总磷浓度下降。 (八)浙闽片河流(25个)。 浦阳江杭州市控制单元等13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汀溪厦门市控制单元等3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Ⅲ类;南溪漳州市控制单元等5个单元由Ⅴ类升为Ⅳ类;金清港台州市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九)西北诸河(3个)。 博斯腾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控制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北大河酒泉市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Ⅲ类;克孜河喀什地区控制单元由劣Ⅴ类升为Ⅴ类。 (十)西南诸河(6个)。 黑惠江大理白族自治州控制单元等4个单元由Ⅳ类升为Ⅲ类;异龙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西洱河大理白族自治州控制单元氨氮浓度下降。 |
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长江流域强化系统保护,加大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强化水上交通、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实施岷江、沱江、乌江、清水江、长江干流宜昌段总磷污染综合治理,有效控制贵州、四川、湖北、云南等总磷污染。太湖坚持综合治理,增强流域生态系统功能,防范蓝藻暴发,确保饮用水安全;巢湖加强氮、磷总量控制,改善入湖河流水质,修复湖滨生态功能;滇池加强氮、磷总量控制,重点防控城市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入湖,分区分步开展生态修复,逐步恢复水生态系统。海河流域突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强化跨界水体治理,重点整治城乡黑臭水体,保障白洋淀、衡水湖、永定河生态需水。淮河流域大幅降低造纸、化肥、酿造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有效控制氨氮污染,持续改善洪河、涡河、颍河、惠济河、包河等支流水质,切实防控突发污染事件。黄河流域重点控制煤化工、石化企业排放,持续改善汾河、涑水河、总排干、大黑河、乌梁素海、湟水河等支流水质,降低中上游水环境风险。松花江流域持续改善阿什河、伊通河等支流水质,重点解决石化、酿造、制药、造纸等行业污染问题,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加野生鱼类种群数量,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辽河流域大幅降低石化、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改善浑河、太子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支流水质,显著恢复水生态系统,全面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珠江流域建立健全广东、广西、云南等联合治污防控体系,重点保障东江、西江供水水质安全,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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