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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发布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27日 来源: 环保总局 【字体: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二、积极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为促进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同时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国家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广大股民、媒体和社会各界有权举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国家鼓励上市公司定期自愿披露其他环境信息,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国家环保总局将与证监会探索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

    三、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将探索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组织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选择比较成熟的板块或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适时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信息系统,编制并公开发布上市公司年度环境绩效指数及综合排名,为广大股民、投资机构提供上市公司环境绩效的“大盘”信息,营造广大股民和媒体对上市公司开展“绿色监督”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对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名单等信息。

    附件二:

    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

    2007年至今,在环保总局已经受理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中,曾因发现比较突出的环保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或要求其整改,而首轮核查没有通过的(亦称暂缓审核)企业有10家。主要问题包括其下属一些企业未严格执行“环评”批复、“三同时”未验收、未按有关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治理设施或设施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有群众环境投诉问题等。目前其中8家上市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环保总局已经通过其核查,还有两家也已基本完成核查工作。

    环保总局首轮上市环保核查未通过的公司名单如下:

    1、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万兴无机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

    5、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8、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9、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0、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附件三:

    关于上市公司环保管理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行政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6年)

    《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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