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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核查主要内容

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28日 来源: 中国环境 【字体: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2)依据所在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3)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

    (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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