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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以“组合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更新日期: 2014年10月20日 来源: 第一财经网 【字体:
    记者10月17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记者10月17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增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环保部正在抓紧制订一系列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并将于年内印发。
 
    17日,环保部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4个文件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的法律,适当引入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项法的有关规定,着重明确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两法衔接以及检查监督等执行程序,力求既保证行政执法的刚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中,《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按日计罚”是近来社会各界呼声最为强烈的。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此前表示,“正在修订的环保法有望把‘按日计罚’放进去,这样,查处企业超标排放,就不是一次性的处罚,而是按超标天数,每天都要罚。”
 
    “按日计罚”是指从发现污染的那一天起,到污染终止的那一天,每一天都要罚款一定的数额,污染时日越长,罚款越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最高罚款100万元。按照这样的规定,在环境执法中,不管是对多长时间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期内都只能作一次处罚,而且罚款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额度。
 
    对一些企业而言,这些罚款和获得的利益相比,往往微不足道,无法起到震慑、消除其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将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说。
 
    美国很多企业不敢违法,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美国杜邦公司曾因生产一种含有危害人体的化学物质产品而遭受“按日计罚”,环保部门从该公司得知产品有害但仍进行销售之日算起,直至该产品最终停止销售为止,每天罚2.5万美元,最后罚款总额为3.1亿美元。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
 
    此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制定一部贴近实际、程序完备、指引清晰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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