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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 2014年02月27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妥善处理违规项目。处理已建和在建违规项目,主要采取法律法规约束和配套的经济措施予以限制。对违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分类妥善处理。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对先进产能项目,抓紧补办手续,争取国家批准;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市(州)须制订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方案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同时将置换出的产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监督落实。

  鼓励各地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环保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的长效机制。

  (四)加快技术进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产学研用投”产业联盟,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攻关,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推进具有我省资源禀赋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产品更新换代。

  推进企业升级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工艺技术,支持企业技术升级、设备更新、生产流程再造。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降低综合能耗和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按照“准备一批、开工一批、加快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要求,推进一批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建设,支持一批环保搬迁提升改造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五)优化企业生产布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考虑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生态敏感地区产能向具有富余环境容量地区转移、高载能企业向资源富集和电力丰富地区转移。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省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企业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六)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出台四川省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的兼并重组。研究制订市(州)之间的利益分配办法,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要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稳妥推进。

  (七)扩大市场需求。扩大省内市场需求。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发挥省内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和芦山地震灾区及“7·9”洪灾地区恢复重建的现实市场的拉动作用,稳步扩大钢材、水泥、平板玻璃、铝型材等产品的市场需求。

  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加强产销衔接,巩固提升钢铁板材、无缝钢管、重轨、高强度含钒抗震钢筋、高端建筑用玻璃、高品质铝合金及铝型材等优势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支持大宗产品采用江海联运、江河联运、铁海联运、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

  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抓住我国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机遇,发挥我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业的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引导工程建设、装备制造、材料生产等企业抱团行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建设一批生产基地,带动省内产品出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工业的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省财政整合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化解产能过剩。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化解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投入。积极落实税收对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转移产能出口设备和产品的优惠政策。

  落实金融有保有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作为支付手段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充分发挥金融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撬动作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清理整顿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产能过剩行业中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按相关政策实施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水价。

  (三)加强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会同各市(州)做好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严把好土地入口关。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严把环境准入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帮助指导产能过剩企业依法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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