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资讯详情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 有效推进“两个遏制” 化解产能过剩

——访中国建材联合会副会长陈国庆

更新日期: 2014年07月07日 作者: 张道营 黄莹 来源: 中国建材报 【字体:

    最近以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同中国水泥协会先后在西南、东北召开了水泥企业化解过剩提高经济效益论坛会,在水泥行业中引起广泛共鸣,为此本报记者就召开两次会议的背景、目的、意义等问题专程采访了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副会长陈国庆。

    记者: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短时间内连续在西南、东北地区召开水泥企业化解过剩提高效益论坛会的背景是什么?希望通过这两次会议达到什么目的?

    陈国庆:为有效化解水泥、平板玻璃等5大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国务院于去年10月6日发布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以下简称国发〔2013〕41号文)。国发〔2013〕41号文点名指出了包括水泥、平板玻璃在内的五大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较为严重的产业,在深刻分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四项基本原则。要求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确定了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三大主要目标。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的八大主要任务和九项政策措施。并区别五大产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分业施策意见,将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和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国发〔2013〕41号文立足我国工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对引导好投资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国发〔2013〕41号文既要求坚决管住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存量,又提出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文件的出台,对建材行业,尤其是水泥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发〔2013〕41号文自去年10月颁布以来,已实施半年多了。总体来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全行业一致认可。2013年水泥行业实现利润700多亿元,同比增长22%;产能过快增长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水泥新建项目大幅下降,新建生产线比上年减少44条,新增水泥熟料生产能力比上年减少6300万吨。这是全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发〔2013〕41号文件的效果。

    虽然水泥行业去年以来在遏制盲目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这一基础并不稳固,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水泥行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仍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虽然去年水泥工业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今年以来水泥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已有所变化,水泥价格和水泥行业的经济效益波动较大。今年以来,水泥行业的价格和效益出现了环比下降态势,值得引起重视和警惕,特别是西南和东北地区下降趋势更为明显。

    第二,一些地区和企业的违规项目、重复建设情况还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了在水泥行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3〕41号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贯彻落实国发〔2013〕41号文中的首要问题是解决违规盲目新增产能的问题。如果盲目新增产能问题得不到坚决遏制,化解产能过剩、推进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提高行业经济效益将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水泥行业中确实存在一些违反国发〔2013〕4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还有相当一些水泥企业对国发〔2013〕41号文件持观望态度。违规新上项目,搞重复建设的现象也有可能重新爆发,因此,整体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所以,召开西南、东北地区的水泥企业化解过剩提高经济效益论坛会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在西南、东北地区召开会议,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数字水泥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数字水泥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数字水泥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