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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检测报告造假!检测机构被罚!

更新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来源: 海南市监局 【字体:
摘要:当事人出具的《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012021-11,委托编号:C0120211116)中载明的“比表面积”检验结果为342,但《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试验编号:C0120211116)未载明有“比表面积”相关记录。

近日,海南省市监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军盛益佳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处罚款。

案情简述:2022年6月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部分项目检验结果数值与检验原始记录不符,且《检验报告》中载明的批准人未在批准《海南省军盛佳益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中。接到案件移送材料后,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检验检测服务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2021年11月20日,当事人出具的《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012021-11,委托编号:C0120211116)中载明的“比表面积”检验结果为342,但《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试验编号:C0120211116)未载明有“比表面积”相关记录;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出具的《碎石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012022-05,委托编号:G0120220507)中载明“表观密度(kg/m3)(检验结果为:2660)和“压碎指标值(%)”(检验结果为:9.3)与《碎石物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试验编号:G0120220507)中载明“表观密度(kg/m3)”(平均值为:2620)和“压碎指标值(%)”(平均值为:8.2)不一致,且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批准人郭小纲不是当事人的授权签字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3年2月27日,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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