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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制备水泥相关政策解读

更新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作者: 李琛 来源: 中国水泥协会 【字体:
摘要: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制备水泥的各类优惠政策,最终着力点依然是在实现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和化解水泥过剩产能双赢基础上,提高磷石膏伴生水泥的性能,定位相关水泥产品应用范围,研制出市场认可接受的水泥产品。

一、政策出台背景

磷肥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贵州、云南、安徽、湖北、四川等地,近年来,磷石膏大量堆存,尤其是给长江经济带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安全风险。近年来,水泥行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研发并成熟利用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作为缓凝剂生产水泥,实现了工业废渣资源综合利用,既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也缓解了部分地区磷石膏堆存占用土地、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等急迫的生态环境问题。

每年全国水泥生产量22亿吨左右,理论上来说,水泥行业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至少能够消纳6000万吨左右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用做缓凝剂,再加上目前在水泥生产的前端工序即生料制备阶段还能添加生料量2-3%左右的磷石替代原料,每年依靠水泥行业的前端生料制备和后端水泥粉磨两个工序,就能消纳绝大部分的磷石膏,甚至还能将长期堆积的磷石膏逐步消纳。比如安徽省水泥厂多并且产业集中度较高,这一地区水泥行业自律较强,水泥产能过剩矛盾也不那么严重,能够保持较高水平的水泥窑运转率,大集团如海螺水泥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旗下近50家子公司与周边磷复肥企业合作使用磷石膏作为缓凝剂,极大缓解了安徽省磷石膏堆存的压力。然而,云贵等地由于磷肥生产企业较为集中,磷石膏量大且难运输,尤其是贵州省水泥产能严重过剩,水泥回转窑运转率较低,水泥需求一直走低,并且当地水泥产业集中度较低,大集团无法全覆盖协调旗下水泥厂高效处置磷石膏,单靠水泥厂少量的使用磷石膏用作缓凝剂或是极少量替代原料,没有条件大量消纳云贵等地的磷石膏。

因此,在磷石膏较为集中的省份出台鼓励大规模消纳磷石膏的工艺技术研发和应用,同时统筹兼顾水泥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新建水泥项目的产能置换优惠政策

2019年1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生产线项目的复函》(工厅原〔2019〕829号)规定在安徽、湖北、四川、贵州、云南五省,对于原料来源中磷石膏占比80%以上且磷石膏生产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新建水泥熟料联产制硫酸项目,可以在省内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单个项目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参照产能置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不能再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或以产能入股的生产线,可按照置换办法再用于产能置换。

这一政策极大鼓励了安徽、湖北、四川、贵州、云南这五个省份大规模应用磷石膏作为原料的水泥熟料联产制硫酸等工艺技术。水泥是国家调控的五大产能过剩行业之一,现行产业政策要求新建水泥项目除了西藏实施等量置换外,其他区域必须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为1:1.2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减量置换比例为1:1.5。工厅原〔2019〕829号文件只给了安徽、湖北、四川、贵州、云南这五省产能置换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文件要求的水泥新建项目,可以不需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其实相当于为新建项目节省了不少指标购买费用。

新建水泥项目除了满足四法一政策(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四部法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按照工厅原〔2019〕829号文件要求,还应保证原料来源中磷石膏占比80%以上。如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则本省应当通过其他水泥熟料项目的省内减量置换或是淘汰落后产能等手段,给该新建水泥熟料磷石膏联产制硫酸项目预留出产能空间。严禁新增水泥产能,落实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严重过剩水泥产能的总责在省级政府,工厅原〔2019〕829号文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磷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这也要求省级政府应当给出一个磷石膏资源化利用的总量和布局总体规划,超出此规划容量的新上水泥项目,必须开展产能置换工作。并且,不经产能置换的水泥项目,今后不能作为可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指标进行交易。为了防止弄虚作假,杜绝以磷石膏资源化为名新上水泥产能项目造成新增水泥产能隐患,达到实质处理磷石膏之目的,工厅原〔2019〕829号文件要求磷石膏生产企业控股或参股新建水泥熟料联产制硫酸项目。

工厅原〔2019〕829号文件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裁决权,一是核定原料来源中磷石膏占比80%以上的项目是否属实,二是审核磷石膏生产企业控股或参股是否属实,三是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四是科学合理确定新上磷石膏资源化利用的项目数量和布局,五是没有经过置换的项目,不会进入产能指标市场,确保消除新增产能隐患。这也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和化解水泥过剩产能双赢”创造条件。

三、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10月2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90号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称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2“废渣”项目执行。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是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到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磷石膏属于化工废渣。

这样,即使当地没有条件新建水泥熟料联产制硫酸项目处理大量磷石膏,也可以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磷石膏虽然已列入“废渣”,如果使用磷石膏水泥早期强度相应会降低,在保持水泥强度不变的前提下,其他废渣掺入量势必大幅下降,可能会因为使用磷石膏达不到退税优惠政策关于废渣掺入总量的要求,进而影响水泥企业积极性。

四、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和存在问题

为了减轻磷石膏堆存造成的环境压力,补足特种水泥短板,《石膏矿渣水泥》行业标准修订项目计划(工信厅科〔2018〕73号)正在开展,并召开了启动工作会,相关部委也根据全国政协委员关于推广石膏建材提案进行了调研。

其实大量使用磷石膏的水泥产品——石膏矿渣水泥早在六十年前就出现了。20世纪60年代就有该水泥产品的部领标准(JC31—61),当时曾在武汉、成都和南昌等地生产并应用过。石膏矿渣水泥水化热低、抗渗和耐腐蚀性能好。但是这种水泥产品凝结慢、养护条件苛刻、性能波动大、大气稳定性差,无法在建筑承重结构工程上使用,很难保证水泥混凝土的长期耐久性,当时在建筑工程上较难推广。

磷石膏水泥产品的综合性能目前并没有优势。磷石膏含有水溶性五氧化二磷与氟,经脱酸处理后才能使用,改性技术并不成熟,使用后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强度、减水剂相容性等性能影响较大。一是添加磷石膏的水泥3天、28天抗压强度与使用天然石膏、脱硫石膏相比低1~3MPa。二是与脂肪族、木钙系等减水剂相容性较差,影响混凝土使用性能和效果。三是不利于高等级水泥以及对早期强度要求高的水泥生产,特别是冬季水泥生产时凝结时间过长,控制难度较大,影响混凝土施工。

磷石膏制备水泥对工艺设备也有一定影响。一是磷石膏一般水分较大,物流性能较差,影响水泥物流与粉磨效果;二是磷石膏杂质多,含有少量磷、氟等酸性有害物质,腐蚀生产设备。

磷石膏制备水泥还对质量验收有一定影响。根据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T23456《磷石膏》中对工业副产石膏的检测要求,水泥企业常规控制项目无法全面检测,石膏中的磷、氟等微量有害成份无法检测,产品质量验收难度大。当然,今后增加投入,在相应标准中增加磷石膏磷、氟等指标控制标准及检测方法也是解决方案之一。

就目前的适用标准和产品性能来看,利用磷石膏可生产符合GB/T35162《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标准要求的水泥,满足道路基层施工需求。可利用磷石膏延长水泥凝结时间的特点,在夏季水泥生产过程中使用磷石膏来弥补水泥凝结时间偏短的不足。但是,这种水泥品种需求量较小,可能一时间无法满足消纳大量磷石膏的迫切要求。

因此,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制备水泥的各类优惠政策,最终着力点依然是在实现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和化解水泥过剩产能双赢基础上,提高磷石膏伴生水泥的性能,定位相关水泥产品应用范围,研制出市场认可接受的水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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