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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更新日期: 2013年11月28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六)推行“合同治污管理”。在“四个行业”治污领域引入有实力的专业化服务公司,采用“合同治污管理”方式为排污单位提供治污整套服务,推行治污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从治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设施运行保障等方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治理的市场化机制,扶持壮大污染防治服务企业和环保产业。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和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绿色信贷和风险分担服务。

    (七)实行电厂排放绩效管理。加强电力企业环保调度。自2014年起,对全省所有电网统调的燃煤发电企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配上网电量。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和电网机构,定期对电力企业燃煤机组生产技术、生产效率、燃煤质量、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查核算,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进行绩效评估。把排放绩效引入电力销售,安排排放绩效好的企业多发电,差的少发电,调动企业升级改造减排设施,加强减排设施有效运行,提高排放绩效的内生动力,促进电力企业绿色发电、绿色上网。

    (八)推广运用污染防治新技术。支持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推广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和气煤伴烧氮氧化物控制、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高效除尘等治污减排技术和投资少、去除率高、运行成本低的环保设备,确保钢铁行业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水泥行业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电力行业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75%以上。在钢铁行业推广余热、余压等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企业自发电量占总用电量比重提高到50%以上。在水泥行业推广在线仿真技术和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在玻璃行业推广炉窑全保温、全氧或富氧燃烧、玻璃窑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在玻璃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实施玻璃行业集中式清洁煤制气试点示范工程,加快煤改气步伐。

    四、行动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都要明确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攻坚行动的推进实施。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负责常务工作和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协调推进、督导落实,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环保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二)落实污染防治资金政策。在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财政奖励资金对我省支持的同时,加大省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规模。实行污染治理阶梯财政奖励制度,对列入攻坚行动方案的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按2014年6月底、12月底和2015年6月底三个完成时段,依进度快慢、分不同标准进行奖励,鼓励项目企业早完成、多受益。根据《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40%以上用于“四个行业”污染治理工程和监控运行设施建设。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三)加强价格政策调控。制定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政策。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加价标准,并实行差别水价政策。清理整顿并逐步取消“四个行业”现行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认真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严格投运率审核,及时拨付电价补贴资金。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依法依规足额征收。

    (四)加大管理减排投入。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总量减排专项补贴制度,具体补贴办法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四个行业”企业IC卡总量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配套建立企业化运营平台。

    (五)严格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治污减排标准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治污减排企业需异地搬迁改造的,新址安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旧址用地由市、县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优先支持搬迁企业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规项目违法占用的耕地,要坚决予以拆除复耕,并按高限予以罚款。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原有违法占地一律不予补办用地手续,责令企业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六)加大项目审批和金融信贷支持。对列入本次行动方案的污染治理项目,各级环保、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环评审批和项目核准,按照攻坚行动要求,建立项目审批、核准绿色通道,实行同步建设同步审批、核准。电网部门及时予以办理并网手续,确保项目早投运、早见效。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防治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机制,拓展污染防治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七)严惩重罚违法行为。严格治污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强化“四个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现场监管,增加现场监察频次,细化监察过程。对擅自停用治理设施或达不到投运率、脱除效率要求的电力企业,严格按规定扣缴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环保、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做到执法全覆盖、无死角。对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偷排偷停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按照《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征收惩罚性排污费,实行企业和负责人双罚责任,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多次整改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超标严重、涉嫌环境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责任和督导调度。省政府将“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任务目标下达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相关企业。各地要将承担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企业并明确责任和要求。实行定期督导调度制度,每季度对“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督查,每半年对整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调度,定期将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全省通报。对进展迟缓和推动不力的市、县和相关企业实施预警并进行约谈,必要时在媒体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本方案所列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对各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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