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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电价将上浮50%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

11月1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利用分时电价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地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为期30天,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邮件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fgwjgsfc@yn.gov.cn),并注明主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31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云南省新能源装机占比不断加大,对系统调节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势,充分利用分时电价价格杠杆作用,更好地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

(一)峰时段:9:00—12:00、18:00—23:00;

(二)平时段:7:00—9:00、12:00—18:00;

(三)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三、分时电价

分时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1.5:1:0.5,其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市场交易合同或电网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形成分时价格,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云南省分时电价价差的,结算时用户的用电价格按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尖峰电价

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时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一致。

五、其他

(一)执行峰谷电价和尖峰电价形成的电价收入,由电网企业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保山电网、农垦电网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及浮动水平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电网公司和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用户表计暂不具备峰谷、尖峰分时计量条件的,暂按基准电价执行,电网企业应加快表计升级更换,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执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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