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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泥公司被生态环境部列入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来源: 央视网 【字体:
摘要:该公司一号线窑头、窑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一号线窑头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和窑尾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等指标比对结果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33.9万元。

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查处多起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9个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以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有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有因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失真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安徽芜湖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2021年7月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派出执法人员针对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多次质控样考核不合格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和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一号线窑头、窑尾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一号线窑头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和窑尾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等指标比对结果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计罚款3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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